湘潭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人:hyp发布时间:2014-10-29浏览次数:

 

湘潭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潭社科规划办发〔2014〕1号
 
 
湘潭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湘潭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的全市统筹和规范化管理,提升课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课题研究成果为湘潭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发布、立项、研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引导我市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服务,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市社科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组织评审立项并实施全程管理。市社科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级社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发布,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和申报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
重大课题包括招标课题、委托课题,是指围绕学术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由市社科规划办直接组织招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综合研究的课题。
年度课题是指根据市社科规划办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科联各所属团体会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的组织发动,由申请人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要以我省、尤其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大力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最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理论问题研究要突出科学价值,力求创新;现实问题研究要突出应用价值,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研究应立足湘潭,面向全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发布选题指南。课题申请人应按照选题指南的要求申报。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团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为主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的评审和管理等工作。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会议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必须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请当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立项的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督促检查的责任。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级社团、或课题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撤销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计划,确定课题经费资助额度。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 
第十八条 对立项的市社科课题,提倡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结项和转化
第十九条 原定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已经完成,课题组应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验收、结项申请。
第二十条 为科学评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一般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鉴定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一般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其中重大课题的鉴定专家须有3-5名,年度课题的鉴定专家应不少于2名。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该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社科课题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已经正式出版或有部分(60%以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重大或年度重点课题成果须在省级期刊以上的公开刊物上发表);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或在媒体上产生较大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并通过鉴定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送交下列材料:
1、《鉴定结项审批表》1份, 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1套;
2、 最终成果2份;     
3、成果电子版1份。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合格的,市社科规划办向课题组或课题完成人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课题组应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或验收。仍未通过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市社科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具有较大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六章 社科研究课题的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级社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应将获得的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课题、省部级立项课题的立项、结题、成果转化等信息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政府及各部门直接向课题研究者委托的重大课题,经费及结题验收管理不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有关情况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以加强统筹管理;经费及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经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课题负责人应将委托立项信息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由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课题的进程、结项验收和转化进行管理,所需验收、评估费用,市社科规划办从该课题经费的预留部分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10%;进入社科课题统筹管理的立项研究成果,可参加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的优秀课题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湘潭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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