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victor伟德官网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以民事主体身份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所书面签订的民事合同;学校以行政主体身份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合同;学校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和行政主体签订的行政合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宜,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外订立合同应以学校名义进行。
各校属二级单位除有明确的授权外,不得以各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分管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比较重大或者重大合同事项应当向校长报告。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工作。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审计、审核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用印。
第六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应当按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口把关,共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帐和报告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月的前5日将上个月合同立项、签订、履行的情况以报表的形式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应当及时向校长和各分管校领导报告全校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八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合同的订立按照不涉及经济关系合同、涉及经济关系合同、特别授权合同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本节规定对于前款规定的三类合同均适用。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项目立项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下列调查: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住所、资质、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二)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因合同订立需要调查的事宜。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就合同的主体、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出具有关情况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说明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建设工程、技术、劳动人事等经常性事项的合同应当参照相应的示范文本,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合同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应当参照或者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如实、准确地反映双方意思。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会签审查制度,不同类型的合同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送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各会签部门审查的职责为:
(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审查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合同条款和可行性等;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立项、经费预算结算、合同金额、付(收)款方式等;
(三)审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四)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等,对重大合同还应当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对经常性事项或内容简单的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对非经常性事项或内容复杂的合同,审查会签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
审查会签部门对合同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修改意见;涉及合同合理性问题的,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核的参考。合同的最终文本,由负责最终审核签字的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决定。
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在审查会签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请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校领导应当及时给出指示。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送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项目应当先订立合同后履行。应当订立合同的项目,不得在合同尚未订立前实施。
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实施的合同项目,经校长批准后,可先实施后补订合同,并可适当简化程序。承担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后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邀请业务主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介入监督。
第二节 不涉及经济关系合同
第十六条 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指标的不涉及双方经济往来的合同,包括框架性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框架协议、共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协议、学生实习协议、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等。
第十七条 不涉及经济关系的重要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内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知名自然人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立项。
其他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八条 不涉及经济关系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按照先后顺序送相关业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查会签,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并加盖学校印章: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国内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知名自然人的;
(四)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项目非常重要的。
其他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在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约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节 涉及经济关系合同
第十九条 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除两万元以下可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外,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关的信件、文书、图表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合同立项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凡对外投资、融资、以学校资产联合办学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二)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者概算超出预算的项目,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经费来源后,按前项办法立项。
(四)单位拟用自筹经费立项的,一般由项目单位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对比较重大或者重大的合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重大合同项目立项前,分管校领导应当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合同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的集中采购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按照先后顺序送相关业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查会签,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签约用印手续。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按照先后顺序送相关业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查会签后办理签约用印手续。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按照先后顺序送相关业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查会签后办理签约用印手续。
合同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的合同,可以不经过合同会审程序,由业务主管部门凭用印审批单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签约用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经济关系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按照先后顺序送相关业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查会签,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并加盖学校印章: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国内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知名自然人的;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外国组织、机构的;
(五)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特殊事项的合同或者校长、业务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项目非常重要,应当报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
其他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当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履行签约手续。
根据合同的标的额,合同签约的权限如下:
(一)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合同审查会签后由校长签约(用签字章)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并加盖学校印章;
(二)标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在合同审查会签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约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在用印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约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节 专门授权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长期经常性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如科技合同、劳动人事合同、资产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装修维修合同等),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就该类型合同申请学校专门授权,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经常性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需要申请学校授权简化流程的,应当填写《专门授权合同审批表》,明确申请授权合同事项的范围(包括金额范围)和合同订立流程,并制定专门授权合同格式文本,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格式文本经财务、审计、法务会审,不涉及经济关系的经法务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按照校长办公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就经常性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申请学校授权且同时申请刻制相应的合同专用章的,应当按照《bevictor伟德官网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业务专用印章刻制审批表,与《专门授权合同审批表》一同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党政办根据学校的决定核发授权书并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学校规范性文件专门授权的合同或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专门授权的合同,按照原文件或决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核定后,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事项,计划财务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审计而未审计的;
(三)合同或者发票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四)单价、数量、付款方式等与合同约定有出入的;
(五)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六)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计划财务处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有效的代付款证明;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拒绝付款的。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发现违约倾向或违约行为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如遇履约困难或者违约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控制和减少违约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经合同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更新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因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并积极维权。因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导致超过维权时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根据损失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bevictor伟德官网合同管理办法》(湘大政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合同会审单
2. 特别授权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