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bevictor伟德官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17年8月5日
bevictor伟德官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结合bevictor伟德官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通过主持或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计划、基金、项目、课题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 凡以bevictor伟德官网名义获得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项目资金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项目资金外协费的拨付;提供项目结题信息;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使用资金;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财务报表。
(三)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资金进行清理,协助对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和财务助理等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和管理科研仪器设备、落实进口科研用品免税政策等。
(五)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和检查。
(六)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七)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立项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规定开支经费;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的法律责任;接受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是指在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是指在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印刷出版费:是指在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四)材料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过程中可单独计量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过程中,按规定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书籍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问卷调查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配套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九)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或国(境)外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等的费用。开支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上述人员的实际贡献大小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中依法应缴的税金由财务管理部门代扣代缴。
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允许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劳务费的,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专家咨询费中依法应缴的税金由财务管理部门代扣代缴。
(十二)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企事业单位拨付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中未予减免的国家税费等费用。
上述(一)(二)(三)属于社科类项目的特有科目;(四)(五)(六)(七)属于自科类项目的特有科目;(八)(九)(十)(十一)(十二)属于所有科研项目的共有科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开支项目资金时,由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审批。项目组其他成员开支项目资金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项目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的提取额度
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或无明确规定的,人文社科类项目的提取额度参照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提取比例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提取额度参照学校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的提取比例执行。
(二)间接费用的结构比例
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学校按项目间接费用到款总额(扣除外拨间接费用后)的相应比例提取,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科研项目培育等补助支出及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
二级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项目间接费用到款总额(扣除外拨间接费用后)的相应比例提取,用于二级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公共资源等补助支出及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
项目组绩效。扣除学校和二级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之后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项目组的绩效。
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组各自提取的具体额度比例分配如下: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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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
|
二级单位间接
成本和管理费
|
项目组
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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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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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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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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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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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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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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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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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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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参照上述项目类型执行。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由学校和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间接费用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各自的比例,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间接费用中绩效的发放
1. 间接费用中项目组绩效分期发放。
2. 项目立项后,第一次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50%;项目结题后,根据是否按期结题及结题等级高低第二次发放相应额度。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或以免予鉴定方式结题的,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60%(即110%发放)。
(2)项目按期结题的,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50%(即100%发放)。
(3)项目延期1年以内结题的,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40%(即90%发放)。
(4)项目延期1年以上2年以内结题的,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30%(即80%发放)。
(5)项目延期2年以上3年以内结题的,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20%(即70%发放)。
(6)项目延期3年及以上结题的,发放该项目绩效总额的10%(即60%发放)。
(四)间接费用的退回
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的,有关间接费用的退回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科研人员开支项目资金必须依据预算,活动真实,票据合法。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刷卡方式结算。
具体票据报销审批流程及操作细则,按照学校有关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食宿条件艰苦地区开展地质调查、考古挖掘、田野考察、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工地勘察、海洋科考、野外测绘等科学研究、调查和考察活动的差旅费报销可以按照学校野外科研出差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大额支出管理。大额资金支付须提供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流程执行。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上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申请书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相关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执行。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三)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社科类项目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自科类项目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其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二)社科类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自科类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其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申请用于项目直接费用其他科目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按相关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强化项目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外拨项目资金事宜应当体现在批准的项目预算中并签订子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要求和预算明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随意增加减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向预算外单位转拨专项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资金。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项目结存资金是指在研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结存资金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由项目组按规定继续使用。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资金实际到帐总金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还应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资金由项目组根据原项目规定的直接费用范围重新编制预算,在原账户中留用。结余资金上级有留用期限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组加快资金使用进程。留用21个月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其中80%用于二级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科研活动,20%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清理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开支明细账。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或撤项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觉及时纠正;未能及时纠正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
(五)严禁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bevictor伟德官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大政发〔2015〕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