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bevictor伟德官网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特点,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1. 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2. 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bevictor伟德官网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2.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对科研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3. 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同科技处和社科处对科研人员工作和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4.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5. 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6.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源自英国始于1946,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和开支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用科研经费购置5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2万元以上的材料需要提供相应合同并有管理部门验收入库手续,实际消耗时,签领用单据。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2万元以上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提供相应的合同。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等费用。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科学实验、业务调研、科学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承办学术研讨、咨询、结题鉴定、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事由、场地费、招待费、食宿费、交通费须成套报销。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调研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8. 出版印刷/文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研究成果的印刷费、书籍资料费和邮资。
9.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问卷调查费、网络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问卷调查费凭收款人的签名、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成套报销。
10.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严禁发放劳务费(横向科研经费除外)。劳务费的支出额,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帐户。劳务费中的依法应缴税金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11.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 国家税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拨付学校的科研经费中未予减免的增值税等。
13. 其他费用:包括联络接待费和车辆维持费。联络接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联络、通讯、接待费用;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凡是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开支少量联络、通讯、接待费和车辆维持费。
上述经费由项目组成员开支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账,项目负责人为经费开支的经手人时,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后报账。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管理费和绩效费组成。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按资助总金额编制项目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格按合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启动经费后,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卡。每次报账时报帐人须持经费卡报账,不得超支。项目主管部门续拨款时,若项目未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卡交科研管理部门续拨款。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决算,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允许结余留用的科研经费余额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办理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清理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实际到帐总金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或撤项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bevictor伟德官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08〕6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