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果鉴定
1、项目研究工作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后,方可进行鉴定。
2、重点和委托项目由司法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项目主持人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拟申请办理结项的上述二类项目,须向司法部提交《结项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和研究成果一式五套。
3、一般、中青年和专项任务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开展组织鉴定前,须向司法部提交专家鉴定计划,包括拟聘请的专家名单、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通讯鉴定不用填写)等,经司法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结项报告书》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拟申请办理结项的上述三类项目,须向司法部提交《结项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各专家填写的《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表》原件及研究成果三套。提交的上述材料,司法部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成果鉴定通过。
4、项目鉴定须成立鉴定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专家组成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正厅级以上职务,成员数量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五分之三。
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5、专家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鉴定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经司法部验收通过后拨第三期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
6、专家鉴定费
鉴定费可以从资助经费中支出,重点和委托项目标准为每项1500元,一般、中青年和专项任务项目标准为每项1000元。
(二)成果出版与发表
1、对于成果鉴定通过的,司法部将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通知书》和《准予出版通知书》,项目主持人凭此出版研究成果。
2、项目成果形式为正式出版物的,必须在封面右上角和书脊上方加注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标识,并在出版物的第一页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封面标识大小为直径2.5厘米,标识可以从网站下载。
3、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及其他非正式出版物的,在有关期刊、报纸上发表时,须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的字样。
(三)经费拨付
对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通过的,司法部拨付第三期资助经费。
(四)颁发《结项证书》
1. 成果形式为正式出版物的,成果出版后,须向司法部提交不少于十本样书、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及项目主要内容简介(限3000字)。司法部验收后,正式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以下简称《结项证书》)并在网站公布结项名单。
2. 成果形式为非正式出版物的,须向司法部提交不少于十套成果(装订成册)、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及项目主要内容简介(限3000字),司法部颁发《结项证书》,并在网站公布结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