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评审机制上尽量避免个别优秀课题不能获准立项的“遗珠之憾”,提高我省社科基金课题资助的有效性及课题成果的优秀率,特设立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
第二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属于已结项的省社科基金立项课题,是省社科基金项目中的一种类型,与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委托项目、一般资助项目、“百人工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等一起,共同组成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面向全省,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果应是已获得学术理论界公认的学术理论水平较高、应用对策价值较大而又从未获得过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基金课题资助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申请成果必须是已经出版的丛书、著作或系列论文。丛书或著作必须以申报者为主完成。系列论文必须是近两年内公开发表的同一研究方向3篇以上且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才能申报。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申报者申报成果立项课题,须有两名本专业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六条 申报了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课题的申请者,不能再申报当年度其他类别的省社科基金课题,反之亦然。
第七条 申请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开拓性,或具有较重要的应用对策价值。第八条 申请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九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课题的评审坚持宁缺毋滥、宁少毋多、宁精毋劣的原则。
第十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课题的评审按专家分组初评和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结果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不设经费自筹项目。
第十二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按成果形式分类核算,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社科成果立项资助工作由湖南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领导,湖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