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1. 技术发明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类项目。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动、植物新品种权;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2. 技术开发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显著。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 转化推广类
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类项目。
转化推广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
(2)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3)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进步。
转化推广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及措施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较大,技术及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4. 社会公益类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方面做出成效并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社会公益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2)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在本行业、本领域广泛应用两年以上,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社会公益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以及已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 重大工程类项目
是指实施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类项目。
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2)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工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提高了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作用。
重大工程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管理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6. 基础研究类项目
是指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类项目。
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基础研究类授奖等级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造性、学术水平、科学意义或者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7. 管理科学类项目
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类项目。
管理科学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2)通过评审两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管理科学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采纳与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4)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5)在转化、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湖南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向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3)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