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辨析
主讲人: 黄明儒 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 张永红 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人: 赖早兴 法学院副教授
时 间: 2006年9月19日19点30分
地 点: bevictor伟德官网留学生楼四楼会议室
在这个秋高气爽的季节里,“韶风·省社科百人工程论坛”却带来一股热潮。法学院黄明儒教授的一场“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辨析”的精彩报告,使得留学生楼四楼会议室内座无虚席。此次论坛由张永红副教授主持,赖早兴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黄明儒教授,鄂籍人士,博士生导师,现任bevictor伟德官网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在此论坛中,他从“法律需要解释”这一现实问题引出了对刑事司法解释的力特别是时间效力的讨论。黄明儒教授首先摆出了基于理论上对司法解释权的不同理解而存在的关于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这一问题上的五种不同的观点即:①独立性说;②无独立性说;③溯及力既往说;④内容区别说;⑤相对溯及说。针对以上五种观点,黄教授作了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分别比较了各自的存在价值及其侧重点,同时也指出了各种学说存在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进而强调了司法解释的任务都只能是探求法律意旨。
再进一步,黄明儒教授认为,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考虑,应当以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本身的溯及力为基准,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思想,并在具体适用时,充分考虑①刑事司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是否有溯及力;②刑事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实施以后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③刑事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发布实施已存在同一位阶的司法解释时所发生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④对于同一条文同时存在先后生效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应适用哪种解释是否属于溯及力的问题;⑤刑法解释对其施行以前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这五种不同的情形。对于不同情形,黄教授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分析了各种情况的特点,偏重点,以及在不同情形孝虑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时,所应侧生的原则和做法及相应应该注意到的问题。
对于黄明儒教授的分析,赖早兴副教授作了较为客观、详细的评议。从总体上给予了高度肯定之后,从引子、选题角度、自身观点等各个方面作了细致评点,同时也从自身角度出发,指出了与黄教授不同的地方,比如,对司法为什么要解释缺少必要的解释,否定了司法解释侵犯了立法权这一观点,也对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相对说法作了补充。
整个论坛中,专家、教授也与在座同学在各种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互动,极大的推动了广大师生在学术意见上的融洽和交流。